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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研究范文精选

行政研究

行政研究范文第1篇

新公共行政学

政治与行政二分暗合了西方权力分立的政治文化心理,而官僚制组织和一般科学管理原理则契合了工业化进程中的政府对技术理性和工具价值的追求。这些使得它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在西方各国广受欢迎并成为公共行政的通行范式;然而,二战结束后,特别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对传统公共行政范式出现了大范围的批判声音。批评的焦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民主”完全被“科学化”及过渡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导致了政治责任的真空化。行政成为一个纯粹工具性、技术性和远离政治的领域,价值中立的职业官僚成为国家机器上一颗没有思想的螺丝钉,机械地执行指令,而不问其价值内涵,这导致了汉娜•阿伦特所说的“平庸的恶”,而职业官僚某种程度上都可能沦为纳粹德国的“阿道夫•艾希曼”①。其次,传统模式采取逻辑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认为组织效率可以通过一般性管理原则来实现,但随着比较公共行政和政治文化学的兴起,人们发现不同的政治体系和社会文化对公共行政原则的需求有非常明显的差异。诚如尼古拉斯•亨利所说,1930年代的学者认为公共行政原则“对俄罗斯公共行政是一种有用的行动指南,如同对大不列颠、伊拉克以及美国一样”,而后来的学者却发现文化因素使得公共行政在地球的一面成为十分不同于另一面的事物。[6]64另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反战运动等左派政治批判和社会反抗浪潮显示了公民对民主、公平、人文关怀、政府的回应性等价值的诉求。在传统官僚制日益成为低效、平庸、僵化、集权、反民主、缺乏回应性的代名词的情势下,改革这一模式、提出新的公共行政领范式已经迫在眉睫。1968年,在经历了对政治80年的疏离之后,“面对冷酷的理智批判,公共行政敏捷地回到了政治科学温暖的怀抱”。[6]61这一年的明诺布鲁克会议被认为标志着新公共行政的诞生,其核心代表人物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提出了新公共行政的主要课题:“传统的或古典的公共行政追求下面两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如何以现有的资源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效率)?我们如何以花费最少来维持服务的水准(经济)?新公共行政加上另外一个问题:这种服务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吗?”[7]3围绕社会公平这一核心价值观,新公共行政范式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

第一,突破政治与行政二分的思维窠臼,强调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和“民主化”。过度强调行政的“去政治化”以及将公共行政等同于一般性的组织管理并视其为一个封闭系统导致了公共行政的种种危机。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公共行政应该体现以下基本价值:一是回应性,政府应该是以公民为导向的,对公民特别是无权者和无组织的少数派的偏好和诉求应有及时和令人满意的回应;二是代表性,公共行政人员是“代表性公民”,他们“受雇于公民,代表公民的利益,执行和管理公民的事务”;[7]194三是参与性,包括公共部门内参与和公民参与,强调权力分享、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和公民对政策过程的深度参与;四是责任感,认为公共行政是一种“道德努力”,“在民主政治环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终应向公民负责。正是因为这种责任,我们的工作才显得崇高神圣”。[7]215

第二,批判传统行政范式狭隘的效率概念,主张用社会性效率取代经济性效率。效率一直是传统范式着墨最多和引以为豪的地方,而新公共行政认为这种简单以投入与产出比衡量的效率观造成了公共行政的异化,导致了行政主体和对象间的疏离,窒息了行政人员和公民的自我意识与公共精神。基于此,新公共行政摈弃了这种机械的效率观,提出了社会性效率的概念,认为衡量公共行政效率不能仅以投入和产出为指标,而应充分地把公共利益、个人价值、社会公平、公共责任、服务质量等价值目标纳入进来。

第三,认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公民尊严和福祉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和本质所在。社会公平是新公共行政成为一种新范式的建构性特征。弗雷德里克森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公共行政对公平与平等的承诺,都应该与对效率、经济和效能的承诺同等重要”。[7]216他的“社会公平的复合理论”深受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影响,包括单纯的个人公平、分部化的公平、集团公平、机会的公平。像罗尔斯一样,他同样主张“有差别的优先原则”,认为“社会公平是要推动政治权力以及经济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8]6登哈特也认为新公共行政的公平观“不只是意味着要为所有的人提供同样的服务,而是意味着要为那些更需要服务的人们提供更高层次的服务”。[9]28值得注意的是,弗氏还论及了公共行政的代际公平,认为“依据公共行政的精神,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是公共行政的一种责任”。[7]143

新公共管理学

新公共行政的出现既是公共行政学科自身发展的逻辑必然,也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现状和潮流在公共行政研究上的一种映像,“是那十年激进政治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回音”。[10]85尽管新公共行政提出了许多有别于传统公共行政的理念并足以构成一种新的范式,但是,由于新公共行政学“较少反映其他‘委托人’(特别是全体中产阶级)的愿望”,而且“缺乏概念上的连贯性,没有明确限定的宪法基础”,所以在实践中“没能生根立足,被反对者当做仅仅是一种情感的爆发而不予理睬”。[10]85新公共行政只是一种理念上可供选择的范式,而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行为的替代范式是新公共管理。新公共管理无疑也是在批判传统行政范式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只是这种批判更多地是以政府实践为先导的。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石油危机、经济滞涨、福利国家危机、国有化弊端日益凸显等一系列治理危机的连锁作用下,以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以摈弃繁文缛节、机械僵化的官僚制,转向市场化、民营化,追求经济、效率、效能,塑造一个花钱少、效果好的政府等为基本特征和目标的政府重塑运动。在学者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这场政府改革运动迅速成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范式,他们在责难“糟糕的绩效、日常管理中令人讨厌的限制、烦琐而拖拉的陈规陋习、官气十足的雇员、低劣的服务以及贪污行为”[2]2-3等传统公共官僚制弊病的同时,积极建构新范式的理论基础和观念体系。70年代的治理危机使凯恩斯主义和大政府模式逐渐式微,以市场化、自由化、民营化等为核心信条的古典自由主义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边缘化之后开始复兴。作为一种政府治理模式,新公共管理在意识形态上带有浓厚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色彩,并从中找到了自己的理论基础,即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和私营部门管理理论。当以公共选择理论、委托—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融合到新公共管理中时,在政府官员的高层,传统公共行政的信奉者正在被经济学家和经济学思想取而代之”[2]73,人们相信自由、竞争、选择、市场化、最小化政府等理念;而私营部门管理理论再次使人们确信管理原理具有一般性和普适性,新范式的倡导者言必谈弹性化、结果导向、竞争激励机制、顾客至上、个人责任、开放的信息系统、签约外包、合同化、“成本—收益分析”等原先贴有“私营”标签的管理原则。

围绕两大理论基础,包括胡德(1991)、奥斯本和盖布勒(1992)、霍尔姆斯和桑德(1995)、波士顿(1996)、凯特尔(2000)、波利特(2001)、欧文•休斯(2003)等在内的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构建了新公共管理的观念体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顾客至上与回应性。政府不能只是满足官僚政治的需要,而应该是受(作为公民的)顾客需求驱动的,并应具备对外部环境特别是顾客诉求作出反应的及时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其二,结果导向型的目标管理。“管理体系和管理努力的焦点由投入和过程向产出和结果转换”[2]63-64。公共管理不应再拘泥于管理过程的繁文缛节和繁琐程序,而应把关注重点放在绩效、产出、效率、效能和服务质量等结果性因素上并为此制定标准明确的考核办法和责任制度。其三,市场与竞争机制的引入。政府应该是竞争性的,需要在公共部门内部、公共部门之间以及公共部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全面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改革政府的低效率、高成本、僵化拖沓、官僚主义等弊病;其四,组织机构扁平化、权力下放与参与。政府的作用在于“掌舵而不是划桨”,因此必须改变传统官僚制组织的等级控制和高度集权原则,缩短刚性的层级控制链条,通过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协调一致将权力交给一线管理者,充分发挥他们更了解顾客需求的优势,建立一种弹性化、重参与的灵活管理方式。其五,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多样化。传统范式认为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的唯一主体,但新公共管理主张运用合同外包、民营化、内部市场开发、公私合营等方式实现购买者和提供者的分离,也就是说,政府不必事必躬亲,而只要正确地“授权”。

新公共服务

正当新公共管理方兴未艾之时,21世纪的头几年里,一种试图扬弃新公共管理并将“公共服务、民主治理和公民置于中心地位”[9]17的治理理论逐渐凸现出来,这一被称为“新公共服务”的理论以罗伯特•登哈特和珍妮特•登哈特夫妇为核心代表。从正面看,新公共服务建立在一些政治理论和公共哲学的基础之上;从反面看,它的核心理念是在批判新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得以系统化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自由主义民主日益被认为造成了个人的原子化、人与人之间的疏离、公民美德的泯灭、公共精神的沦落等社会弊病。作为反思,带有浓厚古典民主意蕴、伦理倾向和道德色彩的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逐渐流行起来,它们认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公共事务、关心公共利益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而言具有建构性、表达性和本体性意义。与之相伴的是公民社会理论和社群主义的影响,这些理论具有明显的集体主义倾向,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怀、信任和协作,认为公民“自组织”对于有效地连接个人与社会、消除个人在政府组织和国家机器面前的无力感和挫败感具有重大意义。此外,组织人本主义对理性行政模式的批判、新公共行政对社会公平的呼吁及后现代公共行政对去中心化、对话、情感等非理性因素的强调都构成了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有益养分。以上述理论为基础,新公共服务在批判新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话语体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批判新公共管理的经济学倾向和对私营部门管理理论的“滥用”,主张回归公共行政的民主传统和公共美德。新公共服务并不否认市场、效率、利润等价值观对于私营部门的意义,但它同时认为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公共治理问题并非完全有用。不加鉴别地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忽视了公私部门的本质性差异,其实是一种“新泰勒主义”,它使公共行政严重脱离了其母体(政治学)基础,陷入了合法性危机,因此,新公共服务主张政府应该承载并践行自身所应内含的价值准则,“不应该像企业那样运作;它应该像一个民主政体那样运作”[9]1。

第二,批判新公共管理将公民视为购买、消费公共物品的顾客,认为公民是积极参与的主人。新公共服务批评新公共管理“急着为政府这艘船掌舵,却忘记了它的主人是谁”。正因为公民是主人而不是顾客,新公共服务认为“公共行政官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政策时应该着重强调他们服务于公民和授权于公民的职责”,即公共服务的重点“不应该放在为政府这艘航船掌舵或划桨上,而应该放在建立明显具有完整性和回应性的公共机构上”[9]16;而且,这种回应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是的,我们能够提供那种服务”或“不,我们不能提供那种服务”,而是“我们先来一起想想该怎么办,然后再来付诸实施”这样协商性的积极回应[9]62,在这里,公民不是被动消极的消费者,“公共服务的精神也并非只限于那些正式为政府工作的人们”,普通公民同样可以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并大有可为。[9]12

第三,批判新公共管理的责任问题,认为承担责任并不简单。新公共管理在三个方面存在责任问题,一是模仿私营部门的结果导向和目标管理导致对过程和政策本身的忽视,而这缩小了公共行政责任的范围;二是将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外包给私营部门必然导致政府责任的减轻和难以界定,且不能保证私营部门的提供过程是否符合民主规范;三是将公共行政官员视为企业家并为顾客提供服务是一种狭隘的角色观,不适合他们履行公平、正义、参与等责任。新公共服务认为“尽管对效率和结果的测量很重要,但是它们却不能涉及或包含我们要求公共行政官员的行为要负责、合乎道德并且符合民主原则和公共利益的期望”[9]95,因此,他们不能仅仅只为结果和效率负责,而“应该成为一个复杂治理系统中的负责任的行动主体,在这个复杂的治理系统中,他们可能扮演的角色有促进者、改革者、利益人、公共关系专家、危机管理者、经纪人、分析员、倡导者,以及最重要的是,公共利益的道德领袖和服务员”[9]98。

行政研究范文第2篇

本文作者:吴月1,2赵小燕3,4作者单位:1中山大学2广东技术师范学院3湖北经济学院4华中科技大学

公共行政领域的批判性研究模式

在JayD.White和GuyB.Adams看来,诠释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都应该被看作是公共行政知识增长的合法贡献者,公共行政的大量重要知识正是这样得以发展的。而在Denhardt看来,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三种研究模式之一,批判性研究应得到更多关注。因为批判性研究通过批评的自我反思过程推动变革,可以重新恢复一种启蒙人类行动所需要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紧密结合,从而实现自我解放。批判性研究最为重要的价值在于它所提供的知识并不虚伪地承诺“价值中立”,而是主旨鲜明、态度坚决地致力于人类的自我解放。这种研究方法假定,在认识论上,任何“事实”都是历史的产物,是在历史进程中被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和种族等因素来形塑的。而每个人又是在具体的历史、地域、情景和个人经验中体验、感受到“事实”,因此,每个人赋予“事实”的内涵往往因自己的体验不同而不同,人们呈现的事实没有“真实”与“不真实”之分,只有适合于不适合之分[6]。目前,在公共行政学的研究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运用批判性研究方法而形成的视角独特,颇具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批判性研究方法认为实证主义的理论和方法的解释力之所以有限,原因之一是实证主义没有足够重视社会中蕴涵的人类历史及其制度的可变性。Habermas认为人类制度是社会建构的,因而也就有可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和有效的行动来重新建构人类制度,这样也就可能确立一种替代选择[7]。批判性研究方法依据此观点对公共行政学中的实证主义取向和技术理性的思维模式进行了猛烈的抨击。HerbertMarcuse就通过批判MaxWeber指出对于理性解释的各种局限,HerbertMarcuse认为理性概念视为一种确定的手段去达到既定目标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通过所谓的技术理性模式脱离了对应该服务的各种社会利益的讨论,而且使得各种技术控制的方式变得更加精密复杂[8]。Habermas进一步提出将社会标准结构的建立描述为一个公认标准联合的统治,其建立限定着行为的相应期望值,而且必须通过相互作用的主体才能被理解和确认。而违反技术规则就被认为是缺乏能力,违反公认准则就被认为是不正常的[9]。在此前提条件之下,社会系统按照是否是目的理性行为或者相互作用的支配行为来做出划分。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对技术性理性的贡献我们可以证实行动的正当性,但是我们会仅仅局限于为现有的社会机制的规划问题寻找技术性的解决方案感到满意。而Denhardt更是延续了HerbertMarcuse对MaxWeber的批判,他从公共组织入手,明确指出组织对于人类生活所具有的意义与他们表面所表现出来的合理性有很大的不同,组织应是人类永恒需求的当代表达[10]。因此,对于组织研究应不仅仅局限于遵循技术理性的逻辑,还应该遵循精神寻求永恒的逻辑。Denhardt从三个方面总结出理性模型对于组织生活的负面影响:理性模型将客观与主观相分离,只专注于客观现象,这不利于充分理解组织中人类行为的意义;理性模型关注效率,但是忽略了对个人道德意识的关心;理性模型以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为背景,忽视了对个人价值的关心①。出于对组织的理性模型的强烈不满,Denhardt提出应重建一种替代性的组织生活,这种组织生活应帮助我们寻求意义、行动以及可持续性。在这一点上,Denhardt与Habermas的看法得到了融合及统一。而批判性研究方法对公共组织有限性的深入剖析正好揭示了公共行政领域存在的合法性危机的深刻本源所在,即技术理性的导向使得公共行政局限于关注外部的客观世界,从而形成去个性化、僵化的管理进程。在这一背景之下,官僚体制将政策过程作为解决当下问题而运用的一种技术规则,技术关怀取代政治和伦理的关怀,成为公共政策的基础[11]。正如JongS.Jun所说:“公共行政表现出了理性分析、效率、规划和目标实现的职业偏见,这意味着公共行政更多倾向于行政管理,也就是说,公共行政主要是服务于统治和管理民众。而有关参与、协商、公民投身公共事务、授权公民和民主过程的思想则退居到公共行政的次席位置”。换言之,人们越来越按照技术的标准看待整个世界,公民的角色不再是协助社会方向的选择,而只是偶尔在行政人员的选择中发挥些微作用。相应的,行政人员的职责在于处理阻碍社会和经济体系运营的问题①。这样一来,公共行政内在的对于民主政治、公共价值的追求,时常与把公共行政作为一门科学的课题来进行研究的意图发生剧烈的冲突。因而,以批判性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公共行政领域的合法性危机本质上根源于实证主义量化方法论指引下的忽视公共行政根本价值的危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Lincoln和Guba指出,从方法论的角度观察,公共行政学的危机主要源于以行政理论的理性模式及其背后的实证范式[12]。从更深处挖掘,公共行政的根本价值之所以被忽略,是因为依循主流解释性的思维模式来发展公共行政已成为我们的共识,但是这样一来却严重忽视了批判性研究方法的分析思路。在公共行政研究中,批判性研究方法鼓励我们以一种积极敏锐的积极态度,拒斥决定论、否定主流意识形态与挑战现实;提出对公共行政中现代性的困惑,对历史意识的缺乏进行鞭辟入里的批判性分析,提出了作为体制拒绝者的历史分析立场以及女权主义的公共行政历史视角;在超越技术理性、关注交往模式以及自我反省的批判基础之上,积极探索主流公共行政的批判性替代选择[13]。例如,批判性研究方法运用辩证的语言对组织变革的事件进行重新定义,促进人们对组织生活做出更具动态意义上的理解。批判性研究方法认为在管理者与下属的交往模式是存在缺陷的,局限于狭隘的等级交流层面的语言模式会导致各方价值的表达被压制,在一个充分的公共服务工程中,进行交流的各方应被视为是平等的。因此,批判性研究方法提出了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不仅仅将目标锁定在控制上而是要帮助个体发现和追求他自己的发展需求,有时甚至要使其认识那些与官僚体制的价值相背离的事实。批判性研究方法对官僚体系以及他们所服务对象之间关系的辩证理解,能够帮助我们揭示出行政官僚是如何向管理对象施加权力,使其遵从严苛的、抹杀个性的行政程序,以及如何通过合作机制限制管理对象为相关机构做出贡献的[14]。为此,公共行政领域的批判性研究认为公共官僚体制应该成为社会自我反省和批判的一个主要载体,它应该重新确定对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的民主承诺,代表比当前公共对话的参与者更多的公民的价值与利益。

批判性研究模式在公共行政中的具体应用

公共行政的传统是以技术———工具理性为支撑的体系,体现了垂直管理、职业专家支配、物化的官僚制、安抚公民以及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模式,这种理解公共行政的传统路径显然适用于一种稳定的环境。在高度复杂和快速变迁的社会中,理性建构的公共行政无论是作为一种思维方式,还是作为一种国家控制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有效地解释当今社会管理现实,更无法提供适应公众需求的社会治理途径,它常常带来的是与理性目标相左的不曾预料的结果。因此,引入更为广阔的视野以及更加具备反思精神的思维结构,对于传统公共行政思维进行有效的批判是极为必要的。正如Dennard所说,公共行政领域的批判性研究方法提醒我们,公共行政的理论与实践对国家发展和社会价值分配而言是统一的,它包含了远比技术关怀更为宽广的内容。正是在对技术理性这一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思想内核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各种高举批判大旗的新的公共行政学的研究路径不断被提出来。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二种新的公共行政学研究模式对公共行政的主流意识构成了巨大的冲击。第一种是新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行政学的代表人物是WaldoD.以及H.GeorgeFrederickson。20世纪60年代后期西方发达国家,反越战浪潮的涌起、都市暴动以及种族冲突频频发生,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推促人们对传统的行政学知识基础提出质疑,并进一步思考公务人员所应扮演的适当角色等问题。在这一背景之下,新公共行政学批判了效率至上的公共行政学理论范式,提出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倡导民主行政,增强公务员的内省伦理道德意识,并提出了解决当时社会问题的理论对策和学科发展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公共行政学扩大了行政学研究的视野,在实践上对西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方面,新公共行政理论认为社会公平应是公共行政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它是一系列价值偏好,包括组织设计偏好和行为方式偏好的关键词语。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提供服务的公平性、公共管理者在决策和组织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公共行政管理的变革、对公众要求做出积极的响应而不是以追求行政组织自身需要满足为目的、在公共行政的教学与研究中更注重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以实现对解决相关问题的期待。以社会公平为核心,新公共行政理论突破了传统公共行政学以政治与行政两分法为基础的思维框架。新公共行政学拒绝“行政中立”的观点,认为行政系统游离于政策制定之外的状况根本不存在。行政人员既从事行政执行,也从事政策制定;行政人员除了在执行政策中尽职尽责外,更以主动的态度设计政策和发展公共政策,使政策更加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新公共行政学主张应建构新型的政府组织形态。新公共行政学认为组织结构与功能状况关系到公共服务的质量,而传统的官僚制组织体制已经造就了一种超稳定的能力,使政府失去了必要的敏感性和同情心,正在远离社会公众,寻求以顾客为中心、应变灵活和响应性强的新的组织形态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因此新公共行政学提出要对科层制组织体系进行改造。此外,新公共行政学还认为应扩大公共行政学的研究范围和内容。新公共行政提出两分法使得行政研究的焦点局限于行政机关的预算、组织和管理、人事及大量其它中性问题上,很少重视与社会、政治密切相关的政策制定与政策分析等研究,使公共行政远离了社会危机处理的需要,视野过于狭窄,过于以组织内部为取向,理论上过于空洞。这就需要从一种全新的角度对行政现象进行分解,通过重新定义行政过程来适应和改善公共行政学。在此基础之上新公共行政学提出了公共行政的分配、整合、边际交换和社会感情等四种基本运作过程。而在新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将其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提出应该为官僚和公民创造更多的对话和商议空间;行政人员应该把公民看作是真正的公民,而不仅仅是投票者、委托人或者顾客,行政人员应与公民分享权力并减少控制,并相信合作的效率;公共行政机构应具备更好的回应力,政府及行政人员应该鼓励市民参与来增加公民的信任[15]。在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引导下最值得被引述的重要实验是由佛罗里达州的OrangeCounty发起的公民优先计划,一方面,公民优先计划提出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将公民的需要和价值放在决策和行动的优先位置。另一方面,公民优先计划认识到将公民当做顾客的局限性,顾客关注的是他们的期望和愿望以及这些需求如何能迅速地得到满足,而公民关注的是公共的善以及这个社会的长期结果。公民优先的观念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去负担作为公民的责任,并鼓励公民对政府的愿望更加敏感。从这个意义上看来,公民优先提倡的是一条互惠的双通道[16]。新公共服务发展过程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主题是公共组织中领导的变动性,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DavidCarnavale提出的可信赖的领导模式以及JeffreyLuke提出的催化型领导方式。DavidCarnavale认为可信赖的领导模式是构建一个可信赖的政府的关键,在他看来,所有运作良好的政府,其目标就是减少下级的依赖性,并在单个工人和小组中建立一种自我领导的能力[17]。JeffreyLuke所说的催化型领导方式指的是把问题提交给大众以及政策议事日程,使多种意见不同的人参与到问题中来,鼓励多种不同的行动策略及选择,以及维持行动并保持行动的势头[18]。第二种是后现代与话语理论,后现代公共行政对在行政世界占据统治地位的工具理性的怀疑比其他的批判理论来得更为强烈。后现代公共行政通过揭示每个个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进而对行政统治的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认为公共行政应建立在包括公民以及行政人员在内的多方人士之间真诚和开放的话语系统之中[4](P182)。后现代公共行政现代的个人和社会似乎都失去了表现真实的能力,由于建立在特定的历史、文化、社会背景的基础之上,我们曾经依赖的那些传统术语,现在不能在建立真实客观世界方面起作用了。语言建构了我们身处的这个世界,然而,以语言为基础的知识却被产生它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环境所束缚。换言之,后现代主义者认为文字和符号已经不能表达那些稳固和长久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他们认为所有的东西都是虚假的,没有什么事情能够被证明是真实的。因为在任何环境中,在任何一个被解释的事情中,总是存在着无穷的解释①。既然无法真正用语言去说明我们想要去指代的东西,那么就永远不会存在可以被证实或是证伪的东西。这一观点对于传统公共行政学所赖以的现代性基础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在DavidFarmer看来,现代性反映了它对那种运用合理语言去捕捉世界的能力充满了信心,它反映了一种乐观主义,并声称拥有完整的理解世界的潜力,而后现代主义者认为这种信心、这种乐观和这种声称可以得到的力量应该被摒弃[19]。现代主义认为可以用一种先验的和普遍的真理对社会现实做出解释,这种真理主要是指MaxWeber思想中的层级官僚制概念、哲学科学中的逻辑实证主义以及社会科学中的系统理论,这些都是公共行政得以发展的坚实基石。然而,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这些所谓覆盖一切的超验话语以及超验叙述根本是不存在的。因此,后现代主义者更倾向于赞美那些小的、不同寻常的、边缘的以及有差异的存在,在笔者看来,后现代的这一特征与批判性研究方法目前在公共行政研究领域所处的地位是一致的。正如Fox和Miller所说,后现代主义是那种与众不同的回归和复仇,是那种任意的、非模式化的和不可同化的异类主张[20]。在此基础之上,后现代主义对公共行政学提出了批判,认为现代性引导下发展起来的公共行政学对真实世界的理解是失败的,类似于等级制这种结构是由社会创造的,而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然世界的一部分。在Fox和Miller看来,后现代公共行政应该发展一种可靠的话语,这种话语以建构性为主要特征,倡导开放、平等,注重培养人们倾听、学习、包容和尊重他人的美德,鼓励多元的思维风格,提倡对世界采取家园式的态度等。Fox和Mille认为制定和修订公共政策的场所就是一个公共能量场,能量场作为替代官僚制的语境,是由人在不断变化的当下谋划时的意图、情感、目的和动机构成的。社会对话和公共政策的形成就是在不同目标、意图的相互影响、激变与碰撞中形成的。在这个政策形成过程中,没有任何一种目标或意图具有绝对的权威和优势。后现代公共行政要求公民进行真诚的、真实的面对面的对话,因为一旦参与者的信任遭到背叛,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特别是在公共政策的执行方面,可能会受到威胁。这个真实话语的规则是交谈者的真诚、表达的清晰、表达内容的准确以及言论与讨论语境的相关性。另一位后现代公共行政学的代表人物DavidFarmer看来,一种思考官僚制和公共行政的新思路能够有助于超越现今思考的局限性,并未改善公共服务开辟新的可能性。据此,DavidFarmer提出四种引导后现代公共行政学发展的突破点。DavidFarmer主张想象是一种行政精神,在后现代的新情境中,领导者和管理者应运用想象进行管理,通过把想象放在首要位置、把激发下属和其他人的想象作为自己的责任,领导者和管理者甚至可以对想象做更深入的思考。而解构则可以帮助我们揭示支撑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假设,以及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对类似官僚、效率等术语的依赖性,从而帮助我们理解当代官僚制的符号化特征。去领地化主要强调公共行政理论不应局限于科学主义的话语体系,提倡通过更自由的思考去探索新的和具有创造力的可能性。而变样则是鼓励一种在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反制度和反行政的态度。

行政研究范文第3篇

第一,行政监察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行政权的廉洁性进行同程亲历监督,在制度规制中确证行政权的廉洁特质要求。“每一个法律制度都包含着那些赋予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的原则,而且这个结构独立于任何具体个人的选择或观念。”[4]现代行政的基本内涵是依法行政,行政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行政廉洁是其基本特质要求。行政权对于国家资源的分配是具有极为独断性与强势地位的,因此,在行政权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制度性监督,这既是对其的制约,也是一种制度性保护,在看到一个一个腐败官员的落马,我们更多的是是一种庆幸还是一种惋惜,这似乎全然取决于我们自身角色的差异性。事实告诉我们,行政廉洁不能仅仅依赖于行政官员个人修养与自律水准的自动提升,而更多地需要在制度上进行理性关切,行政监察制度是让行政权运行过程完全置于同程亲历者的监督之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廉洁更需要在透明性的内在视域的监督下予以保障,实践中对行政监察法律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地执行应成为重要方面进行考察,尤其在行政权对重大事项的进行决策时确保行政监察权的及时跟进。第二,行政廉洁的特质要求需要在制度关切中为行政权配置制约性要件,行政监察制度是践行行政廉洁的更高期待。实践中行政权出现腐败异化的情形似乎已然成为全社会容忍度的考量基准,中国社会转型期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较多的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故而,维稳的社会质疑之声不时得到学界回应。行政官员的腐败现象是一个需要予以充分关切的制度考量问题,而不应仅仅是谩骂与抱怨,更应在制度层面加以理性建构。可以说,中国社会对于行政廉洁的期待与诉求,在当下已然成为一个迫切性问题,行政监察制度是为行政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上规制其系统协调的有效制约要件,其能否发挥应有的功能价值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完善性程度,要从建构性视域为行政监察制度赋予独立性品格。“我们确认某个社会利益值得保护,所依据的标志之一就是人们自发地、持久地组成群体来保护它。”[5]当然,行政检察权自身也有一个廉洁性问题。因为行政监察权的运行必须是公开透明的进行监督,权力与责任应具有对等性,可以说行政监察权在社会期待中,其自身的行政廉洁也应有制度得到法律确认。较之于其他行政权而言,现实中行政监察权的廉洁性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这充分表明工作习惯的行为特质似乎为其诠释出一个较为简单的实践逻辑判断,即监督者的思维与行为习惯在长期与行政廉洁检测过程中得到较为有益发挥与彰显。

行政监察制度是建构行政纠错的机制保障

首先,行政纠错机制是行政权理性回归的客观要求,行政监察权以行政纠错为主要内容而得以避免行政权演绎异化趋向。正如常识所告诉我们的,行政权是在具体的主体智识范围内进行关注社会生活的,发生错误也就是客观必然的,因为人的能力是有限度的,尤其在面对复杂多变的转型中国社会。正如昂格尔认为,“不管政府的社会政策活动还是合作性机构的增殖,对于社会中官僚政治性组织的重要性而言,都是强化与扩大,而非削弱或限制。他们非但不建议与自由主义国家中典型性的社会组织割裂,相反,它们看起来是代表了其最后的胜利。因此,关键性的议题就变成了那些与官僚政治的内部组织有关,并且与在权力在其中被分配的方式和在它们之外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两者关系有关的议题。”[6]但是,在制度安排上需要配置行政纠错机制,这样行政监察制度也就自然应以行政纠错为主要内容进行法治规制。需要指出的是,设置行政纠错机制绝不是为行政权发生异化腐败的借口,甚至开脱责任的制度性缺陷依赖。行政权运行过程中易于发生错误是与主动以权谋私是有着本质规定性差异的,前者是客观情势使然,而后者是主动为之,甚至后者结果的实现与行政监察权的失职有着一定的相关性。权力有多大,责任就应有多大,这是权力配置的科学性要求决定的,行政权是被社会关注的国家公权力的典型形态,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对其渴求进步的愿望是与时俱进的,尤其在及时纠错的进路中可以较为充分地展示其回归理性的客观逻辑,世界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对行政权的高度警惕为我们在更广阔的视域上诠释出行政监察权的正当性权属特质。其次,行政监察制度是行政纠错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权运行过程发生错误需要行政监察权在权属限度内归结责任形式。行政纠错机制在国家公权力运行的过程中设置了多维视域关切的监督环节,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等,其中行政监督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主要制度依赖即是行政监察制度。正如上文提及,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错误是一种客观情势使然,所以应在行政纠错机制中进行考量行政监察权的权属限度内涵。行政监察权似乎不被重视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其权力过于虚幻,监督者来自自身系统如何实现官官相护的制度设置缺陷判断。正如德沃金指出,“政治平等是一种关系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最终是人民在控制他们的官员,而不是相反。”[7]行政监察权不是解决官员腐败的终极力量,甚至可以说实践中我们是无法实现官员腐败销声匿迹的完美制度设置的,这即是行政监察权的权属限度所在,判断行政监察权能为与实为的责任形式作为归结逻辑,这才是行政监察制度的核心问题。行政纠错机制中的行政监察制度是为行政权运行过程安置功能价值理性回归的安全阀门,同时也是在行政法律责任范围内追究发生错误的责任主体的责任形式。

行政监察制度是提供行政救济的有效途径

行政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特点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2、执行根据应该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定确定的权利人。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体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能否履行,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否和以实现。因而,在通常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应为行政机关。作为行命名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执行人,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只能成为被执行人,不能成为执行申请人。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4、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即使其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范围是: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研究范文第5篇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正义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标准,公正则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何谓公正如何实现公正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公正的论证可谓学派林立,经久不衰。美国闻名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P231)各理论学说强调一个核心的理念:公正意味着每个人在同等情况下应得到同等对待。一般来说,公正意味着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其核心是无私和中立。公正的理念在西方各国法律体系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如英国法治以NaturalJustice(自然正义)为其核心观念,美国宪政以DueProcessofLaw(正当法律程序)和CheckandBalance(制约平衡)为其支柱。

行政公正原则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2](P48)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治理事项。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原则。“行政公正要求改变过去权威行政的陈旧观念,实行民主行政、公正行政、公平行政、公开行政。”“行政公正作为一个整体,既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自我要求,也是社会公众的外在期望。”[3](P48)

一、行政公正的逻辑起点—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公正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行政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选择行动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对其要求公正。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依据法律积极的明示或消极的默许,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的权力,称之为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一方面是使普遍的法律、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了纷繁复杂和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我们能做的务实的选择就是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规范它的行使,从而尽量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影响,而行政公正的原则实质上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

二、行政公正的内容

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价值的手段、工具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机制作用的对象和目标,并在程序公正机制的运作中接受检验。“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价值,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价值,其二者的结合就构成了行政公正。”[4](P99)形象公正则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行政公正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体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本质要求,

1、依法办事,不偏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是行政执法法治理念的要求。法律不是确定某一个人的非凡利益,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而是针对人们整体,确定人们整体利益的。因此,它不会对处于同样情况的人,作出不同的规定。行政机关假如离开法律办事,就可能因感情或其他因素而不能一视同仁,就可能同样情况不同样对待,从而出现不公平、不公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熟悉到,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不应当运用人民授予的权力徇私,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系的组织、团体、个人谋取私利。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授予相对人权益,还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还是对相对人科以某种处罚,都必须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能因相对人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平等对待包括两种情形: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然,平等对待相对人并非意味着不分情况,不管差异,一律相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不仅不应该歧视,而且还应当根据实际与可能,依法适当地给予非凡优待和保护。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所谓相关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效果等。所谓专断,就是不考虑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凭自己的主观熟悉、推理、判定,任意地、武断地做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既要合法,也要适当。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应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熟悉、推理、判定,任意地、武断地作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4、比例原则。实体公正还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治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使万般无奈之下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也要求小于因此取得的行政收益。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现代的正义观念已经由传统观念中的实体正义转变为了具有‘显示’作用的程序正义,程序的公正是程序法本身所应具备的独立的价值理念。事实上,实体的公正是如此的难于捉摸,而程序的公正却是一种大家都‘看得见’的公正。”[5](P213)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因此,程序的公正在当前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它具体包括:

1、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或者行政机关被认为有成见或者偏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确立回避这一法律制度与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期待有关。回避裁决与自己有关利害关系的争议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消除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提高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同,保障行政治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2、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或听证主持人在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不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腐败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即行政公开,指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治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它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对人,听取相对人对有关事实、理由的陈述、解释或申辩(紧急情况下和法律规定的有关非凡情况除外)。行政公开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法律程序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在作出行政行为前要通知相对人,是为了使相对人对相应行为有所了解,有所熟悉和理解,为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自觉进行必要的预备。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在行为前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解释、申辩,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克服行政执法行为的片面性和可能的差错,尽量避免冤假错案。

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对政府决策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约束,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供了一个制度的保证,每个层次有每个层次的程序,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权限,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透明,从而建立起政府和老百姓的互信关系。政务公开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保证了行政公正。

5、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应当被公平听取。听证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一种非凡形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6、职能分离。职能分离,指的是将行政机关行使内部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时要加以分离,使之由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行使。职能分离是分权原则在行政主体内部的运用。职能分离可以防止行政执法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也能防止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三)形象公正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公务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公务人员的身份,否则,就会妨碍行政公正的实现。目前,在政府机关中存在个别公务员由于对自身形象没有给与足够重视,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办事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行政机关执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的现象。[3](P48)

三、实现行政公正需要构建的平台

(一)市场经济平台

“市场培育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培育实际上是市场主体的意识、能力等多元化方面的独立性培育,这种独立性是每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性和个体性能量的充分而又合理的释放。”[6](P112)“这种主体性和个体性是个人应该敢于用理性的尺度来评判一切,个人应该拥有按照自己的正当权利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6](P113)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最大程度的发酵,就会经由经济决定政治的规律“使得政府不能脱离公断者正中的位置,而偏袒地站在与己有利或血缘相通某些(国营)企业一边,发号施令、指手划脚,使行政运作不应有地跌落于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底线之下。”[6](P114)

市场经济也是孕育现代平等意识和自由观念的母体,所以当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为它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时,也对公共行政的公正性提出了强烈要求。人们的公正要求来源于平等意识和自由观念,而平等和自由则是由市场经济来加以确立的,并且反过来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创设了平等和自由,市场经济又提出了对平等和自由的需求,这表明平等和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有着客观基础的。但是仅仅有了这种客观基础,并不意味着平等和自由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受到侵害。所以,自觉地维护平等、自由,应当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平等、自由和公正是涵义相近的概念,但它们的适应范围和所标示的理论指向是不同的。假如说平等强调主体间关系的对等性的话,那么自由则突出了这种对等性关系中主体的独立性。至于公正,则是向某种权威力量提出的维护平等和自由的要求。市场经济创造了市民社会的领域,使之与公共的领域并存,平等和自由是市民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和基础,而公正则是市民社会对公共领域的行为要求。

(二)政治平台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对于实现行政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政治上,假如行政主体的职能关系理顺得不好,各行政主体互相推诿扯皮,行政官员恣意专断,官僚主义盛行等,都会弱化公民对公正、非凡是程序公正的关注。更有甚者,假如行政官员不能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反而是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腐败不断,那就更无行政公正可言了。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改进行政治理的方式,建立公正的行政治理体制。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非法利益合法化”;如何在制度上促使政府部门行政公正,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要保证政府部门行政公正,必须在政府部门行为和公务员治理方面加强五项制度建设。1、开放的沟通制度。新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及其部门需要响应公众的需求,为了响应公众,就必须了解公众的需要是什么。因此,建立向公众开放的沟通渠道和反馈制度是保证政府部门行政公正的重要条件。2、开明的行政协商制度。行政协商是实现各种利益主体利益平衡的途径,也是政府的重要事务。这种协商过程实际上是利益的再造过程,也就是塑造公共的利益,让各方在这一公共利益中得到满足的结果。各方皆赢的状态是行政公正的结果。3、开通的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公务员的私人生活的公开。政务公开已经在上文实体公正中谈到,这里我只论及公务员私人生活公开的问题。公职人员本身就具有公共性,其隐私权应适当递减。部分公开公务人员的私人资讯,不仅有助于他们检点自己的行为,而且能促使其避免偏私的嫌疑,这也是形象公正对公务员个体公正的要求。4、开放的听证制度。必须完善听证制度,使听证制度成为维护行政公正、防止政府部门任意行为的保障。5、开阔的救济制度。上述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行政公正,为保证行政公正,还必须有救济制度,为公众提供救济渠道、方式。

(三)现代文化平台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而儒家思想在传统文化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其影响延续至今,反映在行政执法中就是“情大于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受儒家思想强调“情”的影响,人们的权利观念比较淡薄,这就使得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往往把“人情”、“关系”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了行政公正。假如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普遍增强,就会有效的制约行政权力,促使行政主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慎重行使公权力,从而促进行政公正的实现。可以说,权利文化是行政公正存在并得以发展的土壤。因此,我们要逐步改变不利于公正发展的传统文化,树立公正意识,建立公正理念下的文化。[4](P100)

此外,我们还必须重塑行政文化。孕育于传统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的行政文化,又反过来逐步加深了行政人员对行政管制型权力行使方式的过度依靠。要构建行政公正机制,推动行政治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应当在当前政府治理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彻底摒弃以行政机关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和制度安排,铲除管制型文化的舆论和心理基础,树立以公众为中心的基本理念,重新设计和塑造权利至上、服务为本的行政文化。

(四)法律平台

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行政执法领域的“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改变。但是,带有行政基本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法》,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孕育立法,至今仍然阙如。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公正,提高行政效率的迫切需要,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已经为我国多年来的实践所证实。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执法。可以说,绝大部分行政违法都跟缺乏程序保障有关。甚至,有些案件处理结果基本公正,但因为没有遵守基本的程序准则,当事人也认为不公正,感到难以接受,到处告状、上访。近几年的立法吸收了回避、告知、听证、送达、说明理由等程序性规定,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此,推进行政公正还需要大力加强法律程序建设。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盖晓栋,行政公正的含义及其实现[J].理论探索,2005(法学专辑).

4、陈长均,试论行政公正[J].理论探索,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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